友站連結

 

 

 

 

 
   A級單位 (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)

目的:

 

 

擬定照顧計畫,提供個案完整資訊,結合B、C級長照服 務單位提供最適切之長照服務。

服務對象:

 

 

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本縣,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長照等即為第2()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
 

 

(1)

(2)

(3)

(4)

65歲以上老人

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

55-64歲原住民

50歲以上失智症者

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獨居老人或衰弱老人

聘請外籍看護工之家庭可申請之服務 :

交通接送

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

照顧及專業服務(額度僅給付30%,且限使用專業服務及到宅沐浴車)

喘息服務

申請管道:

 

 

社團法人澎湖縣社會扶助協會06-9211165

長照服務專線1966

澎湖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06-9267242

醫院銜接出院準備服務

 【派案原則與機制】

 

一、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之派案原則與機制:

   

(一)

 

()

()

依澎湖縣政府規定:接受照管中心照會或轉介之個案後,於照會或轉介後起2個工作天內完成照顧計畫,送回至照專督導審核後,照會B單位提供服務。

將派案及改派原則紀錄於A個管員工作手冊內,已提供A個管員參考。

A單位個管人員應秉持個案管理之核心,公平派案,以服務使用者最佳利益為優先,派案時應依以下原則 考量欲派之B單位之量能予以派案:

   

1.

2.

3.

4.

5.

給予個案充足的服務資訊、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。

服務人力及服務量能充足,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。

服務提供即時性高優先。

服務提供可近性高優先。

在地資源優先。

 

 

()

 

()

A單位不得圖利特定服務提供,亦不能向服務提供單位收取任何形式費用(抽成費、派案費、管理費…等)

每位個管員皆採輪流派案原則(除非個案服務已有所選擇),否則個管員皆會評估B單位之量能採取公平派案。

 

二、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之改派原則與機制依前揭派案原則:

 

()

(二)

接受轉介或照會之服務提供單位原則不得無故拒絕接案,以維護個案照顧權益。
合作之B單位若有延遲服務(未能在5個工作天內提供服務之情況時),或接受轉介、照會之服務提供單位,不得無故拒絕接案,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,A單位應採改派機制。

  (三) B單位有持續未能提供服務之情形,得轉派其他單位,A單位透過輔導機制(B單位服務人力調整、個案服務項目優先順序執行及協助B單位與個案溝通協調),仍無法解決且持續未能提供服務之情形則採其他B單位優先派案,待此B單位可以提供服務時案再恢復輪派機制派案。
  (四) 服務提供者,無法滿足個案需求者。
  (五) 服務單位品質、案家滿意度、服務紀錄與核銷不正確。
  (六) 若服務單位有長期無法配合提供服務,會通報澎湖縣照管中心及澎湖縣政府社會處。
  (七) B單位經多次輔導或勸導未果,回報澎湖縣政府衛生局或社會處介入,並列入未來 A 單位與服務提供單位合作延續參據。
  (八) A單位針對服務提供建立品質追蹤或督導機制,倘B單位未達服務目標應採改派機制。
 

(九)

1.

 

 

2.

改派原則與流程說明:

服務暫停中個案:個管員接獲個案或家屬通知重啟服務,若個案及家屬同意使用原單位則派案予原單位。若個案或家屬欲更換服務單位,個管員將致電或異動通報予原單位。

服務中個案:個案或家屬提出更換單位,或原單位無法繼續提供服務。個管員將先聯繫雙方以釐清狀況,後將再依個案或家屬意願派案至新單位。原服務中單位須服務至新單位可提供服務時方可終止服務。

 

三、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之結案原則與機制:

 

 

服務對象若有下列情形應予結案,A單位個管員向澎湖縣長期照顧中心專員反映並由A單位個管員通知評估單位 結案。

 

()

 

 

()

聘請外籍看護照顧者,長照服務額度僅給付30%,且照顧及專業服務僅限使用到宅沐浴車、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及專業服務,另可使用交通接送、輔具/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及喘息服務等。

服務對象不符合長照服務請領資格者,不符合資格為:未滿65歲以上、未滿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、未滿50歲以上失智症者、或已符合長照服務申請資格但評估後失能程度未達2級以上。

 

 

()

()

()

(六)

(七)

(八)

服務對象遷移澎湖縣行政區外。

服務對象死亡或暫停服務達3個月以上。

服務使用者不願意接受服務。

服務對象已接受機構安置。

服務對象或案家主動申請終止服務。

特殊情形報經縣市政府同意者。

 【申訴管道】

 

以下6種申訴管道,社區整合照顧服務計畫單內註明申訴管道。

 

()

1.

2.

3.

()

()

()

()

(六)

 

電話申訴

社團法人澎湖縣社會扶助協會A單位,電話06-9211165

澎湖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,電話06-9275900

澎湖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,電話06-92672421966

傳真申訴:社團法人澎湖縣社會扶助協會A單位 ,傳真電話06-9211142

電子信箱申訴:E-MAILlove9211165@gmail.com

本會LINEFB網站:澎湖縣社會扶助關懷協會

現場申訴

填寫意見表投申訴箱

 【收費標準】

派案輪派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