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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屬入住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、老人福利機構、全日型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、護理之家、精神護理之家、團體家屋之個案,或
CDR 2 分以上且長照需要等級(CMS)第
4-8 級、身心障礙(障別為失智 症)等級中度以上且 CMS
第 4-8 級之個案。
經診斷併有 BPSD 失智個案且經
CMS 評估未達失能者或評估為 CMS 第
2-3 級者。須檢附足資證明失智症之文件,並提交 1
年內 以神經精神評估量表 (Neuropsychiatric Inventory,
NPI或
Neuropsychiatric Inventory Questionnaire, NPI-Q)
嚴重度至少有任
兩項為輕度(含)以上,或任一單項為中度(含)以上,並留存載明「神經精神評估量表」分數之診斷書,或經醫療院所或專科醫師核章之
「神經精神評估量表」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