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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失智據點

服務對象:

   

(一)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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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屬入住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、老人福利機構、全日型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、護理之家、精神護理之家、團體家屋之個案,或 CDR 2 分以上且長照需要等級(CMS) 4-8 級、身心障礙(障別為失智 症)等級中度以上且 CMS 4-8 級之個案。

經診斷併有 BPSD 失智個案且經 CMS 評估未達失能者或評估為 CMS 2-3 級者。須檢附足資證明失智症之文件,並提交 1 年內 以神經精神評估量表 (Neuropsychiatric Inventory, NPI Neuropsychiatric Inventory Questionnaire, NPI-Q) 嚴重度至少有任 兩項為輕度()以上,或任一單項為中度()以上,並留存載明「神經精神評估量表」分數之診斷書,或經醫療院所或專科醫師核章之 「神經精神評估量表」

   

(一)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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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屬入住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、老人福利機構、全日型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、護理之家、精神護理之家、團體家屋之個案,或 CDR 2 分以上且長照需要等級(CMS) 4-8 級、身心障礙(障別為失智 症)等級中度以上且 CMS 4-8 級之個案。

經診斷併有 BPSD 失智個案且經 CMS 評估未達失能者或評估為 CMS 2-3 級者。須檢附足資證明失智症之文件,並提交 1 年內 以神經精神評估量表 (Neuropsychiatric Inventory, NPI Neuropsychiatric Inventory Questionnaire, NPI-Q) 嚴重度至少有任 兩項為輕度()以上,或任一單項為中度()以上,並留存載明「神經精神評估量表」分數之診斷書,或經醫療院所或專科醫師核章之 「神經精神評估量表」

 【服務項目與提供原則

    (一) 以提供失智服務對象照護及家庭照顧者支持之需求服務項目為主, 服務活動須參酌成員文化及背景等相關需求、因地制宜規劃與安 排,服務項目包含:
   

1.

2.

3.

4.

5.

認知促進、緩和失智課程。

照顧者支持團體。

照顧者照顧訓練課程。

共餐活動。

安全看視。